41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2 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B)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 30 日內給付之
(C)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
在此限
(D)勞工違背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鍰
統計: A(81), B(130), C(68), D(333), E(0) #1729125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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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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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2 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 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 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 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B)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 30 日內給付之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 ;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 分應加給利息。
(C)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
在此限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其費用由保險基金負擔。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 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 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 金。
(D)勞工違背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A:20條第1項
B:29-1條
C:26條第2項
D:71條
41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2 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X)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B)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 30 日內給付之(X)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15日內給付之
(C)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 在此限(X)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5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 在此限
(D)勞工違背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鍰(O)
C:第56條第2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