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然下列何項原因,不得單獨成為羈押被告原因?
(A)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C)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D)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統計: A(432), B(455), C(4621), D(424), E(0) #2592990
詳解 (共 10 筆)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A)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B)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D)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須同時符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始符合逕行羈押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羈押)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羈押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第101-1條,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釋字第665號:
(第10段)規定羈押之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三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亦即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如僅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作為許可羈押之唯一要件,而不論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亦不考量有無逃亡或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或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則該款規定即有牴觸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然下列何項原因,不得單獨成為羈押被告原因?
(A)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B)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C)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D)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110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95402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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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A)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B)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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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幾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官訊問後如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將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A) 3年
(B) 5年
(C) 7年
(D) 10年
102 初等考試_人事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9421
答案:B
選項C跟選項D很明顯是二擇一
所以A跟B直接無視
題目問:何項原因不得單獨成為羈押被告原因?
很明顯D比C還嚴格
答案再明顯不過了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