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因已開始偵查,故甲不得再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B)該告訴筆錄依法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C)告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且在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D)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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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62), C(89), D(838), E(0) #2980738
統計: A(175), B(62), C(89), D(838), E(0) #2980738
詳解 (共 6 筆)
#5883895
(D)乙為親屬間竊盜為相對告乃 告訴需申告犯罪事實+表達訴追意思表示+指明人犯
丙則為非告乃 所以不須甲之告訴 檢察官本可起訴
丙則為非告乃 所以不須甲之告訴 檢察官本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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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2547
關於C選項,另可參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九十一、
告訴人於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非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證物。
外國人如委任告訴代理人,其委任狀或授權書之審核,應與受理本國人案件持相同之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或授權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或授權書應經認證。(刑訴法二三六之一)
九十一、
告訴人於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非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證物。
外國人如委任告訴代理人,其委任狀或授權書之審核,應與受理本國人案件持相同之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或授權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或授權書應經認證。(刑訴法二三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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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609
A 本案已經「開始偵查」了,本案涉及親屬間竊盜,竊盜罪轉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而甲是犯罪被害人,依據323I但書可以提自訴;甲是爸爸,乙是兒子,沒有違反321條的問題。
刑訴法323I:「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B「證人應命具結」,限於偵查中檢察官及審判中審判長(受命法官)依同法第1175條規定傳喚之證人(刑法第168條參照)。
至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時,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其等命證人具結之權責,即『無』上開「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規定之適用。
C ,告訴代理人不限律師;在偵查中代理階段,刑訴法236-1告訴之代理人僅為告訴及偵查之輔助,本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
D ,告訴不可分原則,僅於告訴乃論之罪適用
刑訴法323I:「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B「證人應命具結」,限於偵查中檢察官及審判中審判長(受命法官)依同法第1175條規定傳喚之證人(刑法第168條參照)。
至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時,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其等命證人具結之權責,即『無』上開「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規定之適用。
C ,告訴代理人不限律師;在偵查中代理階段,刑訴法236-1告訴之代理人僅為告訴及偵查之輔助,本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
D ,告訴不可分原則,僅於告訴乃論之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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