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甲為避免其房屋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遂與丙約定假裝作成買賣,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
記後交屋給丙。嗣後丙又將該房屋賣給善意之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交付。下列關
於當事人之法律關係,何者敘述錯誤?
(A)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物權行為無效
(B)丙丁間之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C)乙得對丁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D)丁得主張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統計: A(108), B(118), C(429), D(66), E(0) #2800073
詳解 (共 4 筆)
乙得對甲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為一綜合題,涉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等概念,主要涵蓋民法總則與物權編的核心內容。
正確答案為 (C) 乙得對丁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理由說明:
本題的關鍵在於釐清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移轉的標的物,再經移轉給善意第三人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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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物權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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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依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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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是基於此虛偽意思表示而作成,因此兩者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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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丁得主張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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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雖然甲丙間的物權行為無效,導致丙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房屋已登記在丙名下。丙將房屋出售並移轉登記給丁,此為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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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丁對於甲丙間的通謀虛偽情事並不知情,屬於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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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關於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規定,因信賴登記而取得不動產權利之善意第三人,其權利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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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善意的丁可以主張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其所有權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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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丙丁間之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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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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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 買賣契約的成立,不以出賣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丙雖然不是所有權人,但他與丁之間訂立的買賣契約本身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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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 丙並非所有權人,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丁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依據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的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需要待有權利人(甲)承認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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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雖然最終丁可以因為「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權,使得這個物權行為對丁發生「有效」的效果,但該物權行為本身的性質,在法律上仍被定性為「效力未定」的無權處分。此敘述是對該法律行為性質的描述,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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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得對丁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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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乙是甲的債權人。甲為了躲避乙的強制執行而為的脫產行為,屬於「詐害債權行為」。乙可以依據民法第 244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甲與丙之間的詐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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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乙的此項撤銷權,不能對抗已經善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丁。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其效力優先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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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丁已經合法地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權,乙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向丁請求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本選項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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