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爲對待給付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 爲何?
(A)債務清償請求權
(B)先訴抗辯權
(C)債權保全之請求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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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31), C(53), D(812), E(0) #619369
統計: A(123), B(31), C(53), D(812), E(0) #619369
詳解 (共 1 筆)
#903755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舉例而言,甲、乙間訂立一個買賣契約,其內容為甲願以100萬元向乙購買A車,此時在甲未提出100萬元的給付以前,乙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將A車交付給甲。此原則之法理,乃基於當事人間的公平,並作為一種壓力工具,確保當事人的債權能夠獲得實現,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失。然而此抗辯權僅能在他方給付前行使,倘他方已提出給付則不能再行使,故其屬於「一時性抗辯」,而非如同消滅時效此種「永久性抗辯」。
同時履行抗辯的行使須符合下列要件:
- 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契約互負對價債務
- 雙方互負之債務均屆清償期
- 被請求之一方無先為給付之義務
- 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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