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涉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案件。辯護人乙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的太太。關於
如何作成丙迴避之裁定,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得依乙的聲請作成裁定
(B)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
(C)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應由上級法院合議庭作成裁定
(D)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得依職權作成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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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92), C(39), D(244), E(0) #1646904
統計: A(158), B(192), C(39), D(244), E(0) #1646904
詳解 (共 9 筆)
#3510585
法官是被告辯護人之配偶,非刑訴17職權迴避對象,為刑訴18得聲請迴避對象
(A)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得依甲的聲請作成裁定(參刑訴18I、21)
(B)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同上)
(C)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非由上級法院合議庭作成裁定(同上)
(D)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不得依職權作成裁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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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323
第 21 條
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因為辯護人乙本身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的太太,所以所屬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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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7115
回b5
兩個應該是不同層次的事情吧
當事人得聲請迴避的情形包括(參刑訴§18):
1) 依§17法官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
2) 有其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即本題之情形)
§21是針對當事人「聲請迴避」,G應以合議裁定之
而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依§24是法官有應迴避而不迴避之原因者,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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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9195
刑訴21i不是有說「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那答案怎麼會是B?
還是說「以合議」和「依職權」兩者概念不相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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