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告訴、告發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告發均為檢察官啓動偵查犯罪的開端之一
(B)告發無期間限制
(C)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D)被害人得為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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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274), C(44), D(708), E(0) #3150690

詳解 (共 7 筆)

#5977647
(D) 被害人不得為告發人(僅得為告訴人、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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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780
第228條(偵查之發動)﹝1﹞檢察官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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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262
告發,即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以外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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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5080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法條題檢察官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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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6778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於「告發」的主要相關規定,大致如下: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240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第241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第242條第1項)

「告發」與「告訴」,在刑事訴訟法中是不同的概念。
告訴,原則上只限於「犯罪之被害人」第232條),例外情形(第233條)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的獨立告訴權,或被害人已死亡時得由其配偶或特定親屬提告;相對地,告發並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均可告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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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335
不太理解既然告發人是任何人都可以為之,為什麼被害人不能是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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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164
刑事訴訟法§228偵查之發動
1.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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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40權利告發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B:正確。只是檢察官起訴犯罪要考量刑法§80追訴權時效。
D:不具告訴權的第三人才能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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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7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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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80191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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