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無證據能力?
(A)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B)證人於審判期日經依法具結後,所為之證言
(C)鑑定機關接受法院囑託所為之鑑定
(D)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而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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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33), B(411), C(89), D(487), E(0) #2455777
統計: A(4433), B(411), C(89), D(487), E(0) #2455777
詳解 (共 5 筆)
#4305100
刑事訴訟法§158-3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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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5988
具結(刑事):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陳述前,以結文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作證或鑑定的程序。簡言之,即是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其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 。
具結(民事):為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法院命證人朗讀結文並簽名。通常結文內會記載:「當(係)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出處:名詞解釋-司法院https://terms.judicial.gov.tw/TermContent.aspx?TRMTERM=%E5%85%B7%E7%B5%90&SY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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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258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沒有完成宣誓程序),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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