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規定:「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
(A)八人
(B)十人
(C)十二人
(D)十四人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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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65), C(22), D(4), E(0) #25441

詳解 (共 6 筆)

#34397
依照97年2月修正的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第 7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所以應該更改一下選項或是刪除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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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07

學前:8人 國小:10人 國中:12人 高中職: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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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5
對喔..已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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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
原本答案為B,修正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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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9

建議修改題目 題目在玩文字遊戲 是以民國88年的法規在測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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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
依最新的法規來看 答案應該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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