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國九十年「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了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
(A)零歲
(B)三歲
(C)五歲
(D) 六歲 ,於本法公布六年內規定逐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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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32), C(5), D(30), E(0) #25401

詳解 (共 2 筆)

#82690

那什麼是延伸到從零歲!?

早期介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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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7875

特殊教育法(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修正)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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