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敘述何者正確?
(A)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B)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C)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
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
關人員陪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學生本人不需參與
(D)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二次
(C)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 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 關人員陪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學生本人不需參與
(D)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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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834), C(25), D(25), E(0) #2927724
統計: A(71), B(834), C(25), D(25), E(0) #2927724
詳解 (共 4 筆)
#5487187
關鍵字:個別化教育計畫
(A) <<特殊教育發施行細則,第十條-1>>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錯誤,未說明是新生/轉學生還是舊生。
ㅤㅤ
(B) 正確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特殊教育發施行細則,第九條-1>>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C) <<特殊教育發施行細則,第九條-3>>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 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 關人員陪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學生本人不需參與
錯誤,應邀請學生參加
(D) <<特殊教育發施行細則,第十條-2>>
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二次
錯誤,改為一次
14
0
#6057800
112年修法 特教法 第31條
訂定IEP時間
舊生:開學前
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
新生:開學前訂定初步IEP,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3
0
#6040437
112年特教法修法
第31條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 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2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 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3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4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5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粗線為有修改之內容)
2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 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3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4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5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粗線為有修改之內容)
2
0
#5645376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A)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B)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C)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 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 關人員陪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學生本人不需參與
(D) 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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