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關於和解成立,當事人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為裁判費,下列敍述,何者爲正確?
(A)二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一
(B)三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
(C)二個月內,聲請退還二分之一
(D)三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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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920), C(42), D(77), E(0) #915466

詳解 (共 5 筆)

#1391152
B:已修法,合解成立者3個月内,聲請退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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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209
民事訴訟法第84條 第2項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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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978
原本題目:43關於和解成立,當車人聲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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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159
原本題目:43關於和解成立,當車人聲請退...
(共 2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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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824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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