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關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下列敍述,何者爲正確?
(A)單一之聲明,複數之訴松標的
(B)複數之聲明,複數之訴訟標的
(C)就被合併之訴得爲一部判決
(D)就被合併之訴,法院均須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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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311), C(125), D(33), E(0) #915470

詳解 (共 4 筆)

#2127064
83年台上字第787號訴之客觀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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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3880

要件:
(1)須有排列順位之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
(2)須有二個以上之訴訟標的及二個以上之訴之聲明。
(3)須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不能併存。
5.審判:
(1)訴訟繫屬:
A.先後請求於原告起訴時均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B.以前所稱之出賣人關於買賣關係之事例為例,其訴之聲明之表明,應為「被告乙應給付新台幣○○元予原告甲,若認前訴無理由時,被告乙應返還A物予甲」。
(2)依其所排列之順序定其審理條件:
A.預備合併之訴,係先位請求有理由為對備位請求裁判之解除條件,先位請求無理由為對備位請求裁判之停止條件。
B.法院審理須受原告聲明之順位拘束,若法院逕對備位裁判或認先位無理由而未對備位裁判等情形時,均屬判決違法令。
(3)視其先備位請求有無理由為裁判:
A.法院若認原告先位請求有理由,則解除條件成就,對備位之訴無庸裁判:以上開買賣關係之訴為例,法院之判決主文應為「被告乙應給付新台幣○○元予原告甲」。
B.法院若認原告先位請求無理由,則停止條件成就,應就備位之訴為審理判決:以上開買賣關係之訴為例,法院之判決主文應為「被告乙應返還A物予甲,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C.法院若認原告先備位請求均無理由,則應下原告全部敗訴判決:以上開買賣關係之訴為例,法院之判決主文應為「原告之訴駁回」。
(4)以預備合併之先備位請求應為全部判決,不宜為一部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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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4700
(A)單一之聲明,複數之訴松標的(X;訴之重疊合併)
(B)複數之聲明,複數之訴訟標的(O)
(C)就被合併之訴得爲一部判決(X)
(D)就被合併之訴,法院均須下判決(X)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787 號 民事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要旨: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預備之訴為有理由時,就預備之訴固應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對於先位之訴,仍須於判決主文記載駁回該部分之訴之意旨。原告對於駁回其先位之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效力應及於預備之訴,即預備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上訴審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將第一審判決之全部 (包括預備之訴部分) 廢棄,依原告先位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蓋先位之訴與預備之訴既不能併存,原告祗能就其中之一請求法院為其勝訴之判決。否則上訴審法院若未將第一審法院就預備之訴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一併廢棄,其結果將造成原告先位之訴及預備之訴均獲勝訴且併存之判決,與預備之訴之性質相違背。

訴之聲明:原告的請求事項,換句話說就是希望法院怎麼判、希望被告做什麼。

司法院的起訴狀範本,訴之聲明有三點:
一、原告請求的事項。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78 年度台上字第 1391 號 民事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民國 78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要旨:上訴人起訴時,係主張其所有之土地,為被上訴人之房屋占用,依不當得利及使用土地應付代價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錢,即係於同一訴訟程序,主張二訴訟標的,以單一聲明,請求法院為同一之判決,此乃學說上所謂之訴之重疊合併,並非預備合併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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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898
誰能解答一下,C為何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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