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養子女從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子女應從養父母之姓
(B)夫妻共同收養時,應與該子女之本生父母書面約定從其養父母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C)養子女於收養時從養父之姓,養父母離婚後,法院得依養母之請求,為該子女之利益,宣告該子
女改從養母之姓
(D)養父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形者,從其姓之養女得於成年後經該養父母之同意改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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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66), C(428), D(69), E(0) #2049330
統計: A(43), B(266), C(428), D(69), E(0) #2049330
詳解 (共 4 筆)
#4182926
民法第1078條是養子女姓氏的規定
Ⅰ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或維持原來之姓→選項(A)
Ⅱ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選項(B)
Ⅲ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情形準用
再看第1059條
Ⅰ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Ⅱ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Ⅲ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選項(D)
Ⅳ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選項(C)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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