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種情況應解除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職權?
(A)連續未出席成立大會達二會期
(B)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
(C)連續未出席臨時會達二會期
(D)連續未出席審查會達二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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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876), C(9), D(16), E(0) #282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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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2748
第80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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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698
第80條(地方制度法) 直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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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922

解除職務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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