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A)3 日
(B)5 日
(C)7 日
(D)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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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25), C(95), D(40), E(0) #2593357
統計: A(235), B(25), C(95), D(40), E(0) #2593357
詳解 (共 2 筆)
#4491223
就業服務法第5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
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
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
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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