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市政府工務局以 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 1 個月內補辦執照,逾期依違章
建築處理辦法辦理。乙逾期未補辦執照,工務局以 B 函通知乙應限期自行執行拆除,逾期將依行政執 行法強制執行。乙逾期未自行拆除,工務局遂以 C 函通知乙,拆除大隊「將於 X 年 X 月 X 日前往拆 除,事先請自行遷移室內一切存放物品,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 。執行完畢後,工務局以 D 函通知 乙繳納新臺幣 200 萬元拆除費用。依司法實務見解及相關法理,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A函
(B)B函
(C)C函
(D)D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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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46), C(378), D(77), E(0) #3288948
統計: A(77), B(46), C(378), D(77), E(0) #3288948
詳解 (共 4 筆)
#6450482
甲市政府工務局以 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 1 個月內補辦執照,逾期依違章 建築處理辦法辦理。乙逾期未補辦執照,工務局以 B 函通知乙應限期自行執行拆除,逾期將依行政執 行法強制執行。乙逾期未自行拆除,工務局遂以 C 函通知乙,拆除大隊「將於 X 年 X 月 X 日前往拆 除,事先請自行遷移室內一切存放物品,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 。執行完畢後,工務局以 D 函通知 乙繳納新臺幣 200 萬元拆除費用。依司法實務見解及相關法理,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 A函✔️
A函 - 命補辦執照通知:
- 此函文認定乙的房屋為違建,並課予其在一個月內補辦執照的作為義務。
- 此一要求已直接對乙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若不履行將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
- 因此,A函具備行政處分的要件,屬於「下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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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函✔️
B函 - 限期自行拆除通知:
- 在乙未補辦執照後,工務局發出B函,明確要求乙在期限內自行拆除違建。
- 此函文課予乙「拆除房屋」此一更重大的作為義務,直接干預其財產權。
- 故B函亦為一個獨立的行政處分,同樣是「下命處分」。此處分也是後續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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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函❌
- C函 主要目的在於告知乙,行政機關即將執行已在B函中確立的「強制拆除」義務。其內容為「將於X年X月X日前往拆除」,並提醒其遷移物品。
- 根據司法實務見解,此類執行前的「事實通知」或「觀念通知」,其目的在於告知執行期日及相關配合事項,並未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未變更或廢止既有的法律關係。
- 乙的拆除義務在B函發出時即已確定,C函僅是預告該義務將被強制實現的具體時間。因此,C函本身不對外直接發生新的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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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符合拆除要件的違章建築,自應作成行政處分,課予違建人拆除之作為義務,於違建人未履行時,逕為強制執行。本件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僅係確認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及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B拆除其所有之甲房屋,尚難以此作為執行拆除之名義。而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雖係接續補辦通知單的行政行為,但其內容既係認定B逾期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構成拆除要件,並表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甲房屋,即含有命B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自應認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為本院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持之見解。
本件110年4月13日函係認定系爭建物屬實質違章建築,應予拆除,此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可知上訴人110年4月13日函已確認系爭建物係屬違章建築,無補正申請建造執照之可能,應予拆除。 (二)參諸前揭本院決議意旨,上訴人110年4月13日函既係確認系爭建物為違章建築,應予拆除,有命被上訴人自行拆除或忍受強制拆除之旨,為兼具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三)至於上訴人110年4月14日函,其主要內容為 「一、本大隊110年04月13日新北拆認二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諒達。 二、臺端之違章建築,本大隊訂於110年04月28日起執行拆除,請於拆除日之前1日將室內一切物品遷移完畢,逾期不遷移者依建築法第96-1條第2項規定,視同廢棄物處理。」則係通知被上訴人,上訴人訂於110年4月28日起執行拆除之意旨,即在實現110年4月13日函之法效,僅為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應予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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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函✔️
D函 - 繳納拆除費用通知:
- 在強制拆除完畢後,工務局向乙追討拆除費用。
- 此函文課予乙繳納新臺幣200萬元費用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直接使其負擔財產上的不利益。
- 因此,D函是確認乙有繳納義務的行政處分,屬於「課予負擔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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