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下列何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處分,是針對車輛駕駛人實施?
(A)記次制度
(B)禁止行駛
(C)禁止通行
(D)禁止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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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3), B(257), C(67), D(5370), E(0) #3020799

詳解 (共 4 筆)

#5982328
A. 罰車主
B. 無此處罰
C. 無此處罰
D. 罰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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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883
綜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知針對車輛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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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015
汽機車違規記次
道路交通駕駛人違規記點及汽車違規紀錄作業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2555號函修正發布

一、(刪除)

二、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應予記點及記違規紀錄(以下簡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作 業,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三、道路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應設置電腦檔案紀錄與管理,其電腦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立及維護,由交通部中央公路監理 資訊中心負責。

四、道路交通違規記點、記次資料之處理作業,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以下簡稱交通裁決單位)辦 理。

五、違規記點、記次資料包括違規駕駛人執照號碼、駕照種類、姓名、車牌號碼、汽車所有人姓名、違規條款、點數、次數、 違規日期、裁罰日期、裁罰單位、舉發單位代號、舉發單編號、鍵入員代號等,並應由處理之交通裁決單位輸入公路監理 資訊系統。

六、交通裁決單位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情形外,應將已達到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者,每週整批列印裁決書,以掛號郵寄通知違規汽車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繳交駕駛執照、牌照,執行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之處分,逾期不到案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處理應記點、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違規點數、次數之紀錄,以違規行為日為基準,吊扣(銷)之紀錄則以吊扣(銷)確定執行之日為計算基準,其紀錄之輸入,由交通裁決單位併違規紀錄辦理,點數、次數之計算由電腦程式處理。但如經撤銷原處分者,應即輸入電腦,撤銷該次記點記次紀錄。

八、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點數,汽車、機器腳踏車之駕駛執照應分開計算;但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累計點數且駕駛人僅領有汽車或機器腳踏車其中一種駕駛執照者,不分開計算。

九、汽車違規記次其累計次數,以其違規車號計算並隨車輛辦理異動移轉。該車輛重新申領牌照或換領牌照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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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98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25 條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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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33115
未解鎖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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