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主管特殊教育行政機關對各階段特殊教育至少應
(A)每一年
(B)每二年
(C)每三年
(D)每五年 評鑑一次
(E)以上皆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42), C(637), D(1), E(26) #31034
統計: A(16), B(42), C(637), D(1), E(26) #31034
詳解 (共 10 筆)
#16306
98年新法已修改為至少三年評鑑一次
詳見新法第47條
「高級中等學下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故答案應修正為C
2
0
#31598
c
0
0
#34670
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細則-第21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第 21 條 |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
| 第 21 條 |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
0
0
#46447
98年修訂版都訂為每三年評鑑一次了!
0
0
#34672
特殊教育法是國家法律,而細則施行是教育部擬定!雖法律是最高指標,但學校仍是遵守教育部的法規命令。是否容易出現此種矛盾
0
0
#38830
因為最新的特殊教育法是民國98年頒布的,特殊教育施行細則正在草擬中尚未公布,才會有矛盾。
0
0
#34000
每兩年吧@@
0
0
#31706
已修法,每三年一次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