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甲、乙共有A地,出租予丙建築房屋。房屋建成後,丙出租予丁使用。今甲出售A地 之應有部分時,乙'丙、丁均主張優先承購權,依法何人得優先承購?
(A)乙
(B)丙
(C) 丁
(D)由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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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1281), C(80), D(22), E(0) #672437
統計: A(278), B(1281), C(80), D(22), E(0) #672437
詳解 (共 1 筆)
#1193282
房屋的建築人有優先購買權,故為丙。按土地法第104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租地建屋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旨在使地上建物之利用與其基地所有權合歸於一人,藉以發揮土地之利用價值,盡經濟上之效用,並避免租賃關係消滅後,建物因無使用土地權限遭拆除還地,防杜紛爭。違章建築者,雖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但並非不得為交易、讓與之標的,買受人受領交付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出賣之原始建築人即不得再以其不能登記為由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且違章建築之房屋於建造完成後,始由房屋受讓人逕向土地所有人租用該基地,仍無礙租地建屋之本質,並無排除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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