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地方政府的財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共債務法規定政府舉債上限
(B)規費法規定地方政府只能收取行政規費,不得收取使用規費
(C)地方稅法通則授予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課的權力
(D)財政收支劃分法將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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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304), C(241), D(219), E(0) #3225115

詳解 (共 4 筆)

#6140062
(A)公債法§5第七項:
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第八項:
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下列二款合計之數額:
一、前二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五之平均數。
二、前款平均數乘以其前三年度自籌財源決算數平均成長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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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規費法§6:
規費分為行政規費使用規費
§8: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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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地方稅法通則§3第一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補充同條第二項: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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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財政收支劃分法§6:
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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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法第 8 條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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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765
(C)
第3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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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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