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姓名更改之程序,因下列何種情事申請改名時,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4), B(394), C(77), D(27), E(0) #3225165

詳解 (共 2 筆)

#6074745
姓名條例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
(共 5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6264233
ㅤㅤ

姓名條例

第 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七、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六、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當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七、依第七款規定申請者,除符合本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指引者外,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之原住民族事務單位,確認當事人取用之傳統姓名符合其所屬民族因文化慣俗改名之證明文件。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45497
未解鎖
姓名條例 第9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共 2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