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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9378 |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9378

年份:113年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44 關於姓名更改之程序,因下列何種情事申請改名時,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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