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非屬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之人員?
(A)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B)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公司、行號之員工
(C)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D)參加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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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82), C(77), D(101), E(0) #2593358
統計: A(125), B(82), C(77), D(101), E(0) #2593358
詳解 (共 2 筆)
#4810689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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