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我國政府不得依據下列那一項原因,提出特別預算?
(A)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B)重大災變
(C)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
(D)原列計畫追加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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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87), C(308), D(3620), E(0) #1718539
統計: A(77), B(87), C(308), D(3620), E(0) #1718539
詳解 (共 8 筆)
#2544561
有法追加,計畫第二,其餘都特別
敘述中有「法」字者為「追加預算」
有「計畫」者為「第二預備金」
兩者之外為「特別預算」(另也以「重大」一詞作為其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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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669
(二)第二預備金: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時,經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動支第二預備金;又事後並應由市政府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市議會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各機關於執法定預算時,發現與實際需要有所出入,而非辦理經費流用及動支預備金所能容納時,得由行政院提出追加預算。依照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追加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在預算的體系中,除了上述每一會計年度經常編列之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外,尚有一種為因應緊急重大情事,於總預算外提出之預算,稱為特別預算。依照預算法八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特別預算:
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重大災變。
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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