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調查證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B)審判長就被告被訴犯偽造私文書罪所偽造之私文書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C)審判長就鑑定人所提出鑑定之經過及結果之書面報告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D)被告對於審判長有關證據調查之處分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3 規定聲明異議,法院就該聲明異議所為裁定,被告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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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7), B(354), C(1697), D(363), E(0) #2066119
統計: A(437), B(354), C(1697), D(363), E(0) #2066119
詳解 (共 10 筆)
#5479185
速解:
45 關於調查證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45 關於調查證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調查證據】程序的最後,要進行【事實訊問】,一證一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事實訊問後,就是事實與法律的【結辯】
~最終還要有一個【科刑辯論】
~【調查證據】程序的最後,要進行【事實訊問】,一證一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事實訊問後,就是事實與法律的【結辯】
~最終還要有一個【科刑辯論】
(B) 審判長就被告被訴犯偽造私文書罪所偽造之私文書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只有【證據、證物】才需要【告以要旨】
~只有【證據、證物】才需要【告以要旨】
(C) 審判長就鑑定人所提出鑑定之經過及結果之書面報告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證人、鑑定人依法經具結,其證言或鑑定意見,得作為證據。既然是證據,就要告以要旨。
~證人、鑑定人依法經具結,其證言或鑑定意見,得作為證據。既然是證據,就要告以要旨。
(D) 被告對於審判長有關證據調查之處分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3 規定聲明異議,法院就該聲明異議所為裁定,被告得抗告
~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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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5312
第 165 條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第 288-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第 288 條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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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749
我覺得選項B應該是
刑訴164: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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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543
(C)206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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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596
第 288 條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程序完畢後行之。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第 288-1 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第 288-2 條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第 288-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第 289 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第 290 條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程序完畢後行之。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第 288-1 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第 288-2 條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第 288-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第 289 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第 290 條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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