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刑法第 27 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誹謗是針對具體事實而為陳述
(B)對於所誹謗之事,只要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使涉及私德無關公共利益,也是不罰
(C)以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為加重誹謗罪
(D)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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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634), C(72), D(33), E(0) #3524955
統計: A(209), B(634), C(72), D(33), E(0) #3524955
詳解 (共 3 筆)
#6632520
這段說法不完全正確,在台灣的誹謗罪法律上,即使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但如果該內容僅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有可能構成誹謗罪,無法適用「真實免罰」的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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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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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誹謗罪的例外規定: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明文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這表示如果行為人能證明其誹謗內容為真,確實可以免除誹謗罪的責任,但這項免責事由不適用於那些僅關乎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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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私德與公共利益的區別:
- 私德:: 是指個人私生活的事項,例如個人品行、感情生活等,一般而言與社會大眾的利益無直接關聯。
- 公共利益:: 是指與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的利益,例如public interest、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社會善良風俗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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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情境:
- 若有人在網路上揭露某名人的真實私生活,即使所述屬實,但如果這件事與公共利益無關,且只是單純揭露其私德,則仍有可能觸犯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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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言論自由的界線:
- 誹謗罪的規定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但為了避免過度箝制言論自由,法律設置了上述的真實免罰規定。
- 然而,法律也同時考量到,若言論僅涉於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內容屬實,也應保護個人名譽不受侵害,故不納入免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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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096
在刑法妨害名譽罪的敘述中,錯誤的選項是 (B):對於所誹謗之事,即使能證明其為真實,若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然可能構成誹謗罪,不一定不罰,因為刑法 §310 Ⅲ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各選項的分析:
- (A) 誹謗是針對具體事實而為陳述:正確。誹謗罪的行為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類內容必須是針對具體的「事實」,而非單純的抽象評價或髒話 (公然侮辱),後者屬公然侮辱罪的範疇。
- (B) 對於所誹謗之事,只要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使涉及私德無關公共利益,也是不罰:錯誤。這是刑法 §310 Ⅲ的例外規定,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真實事項,縱使能證明為真,行為人仍可能要受罰。
- (C) 以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為加重誹謗罪:正確。刑法 §310 Ⅰ是普通誹謗罪,而 §310 Ⅱ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即是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
- (D) 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而言:正確。這是誹謗罪的主觀意圖要件,必須有將內容傳播給不特定或多數人的意圖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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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029
刑法§310:誹謗罪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誹謗罪)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A:誹謗=說某人做了什麼不好的事。
B:即使內容真實,但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也要罰。
C:正確。
D:正確。公眾=不特定多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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