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機關 20 日內送 請覆議
(B)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案,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作成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仍維持有效,行政機關即應接受
(D)覆議時需有出席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支持,方能維持原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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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32), C(60), D(569), E(0) #2823149
統計: A(23), B(132), C(60), D(569), E(0) #2823149
詳解 (共 3 筆)
#560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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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案 |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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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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