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機關申請調解,廠商不同意調解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A)不受理。
(B)駁回。
(C) 視同未提出申請。
(D)請其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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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1), B(153), C(155), D(107), E(0) #2388097

詳解 (共 3 筆)

#4266585

程序沒走完,都是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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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524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0

申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

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

二、已提起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民事訴訟。但其程序已依法合意停止

    者,不在此限。

三、曾經法定機關調解未成立。

四、曾經法院判決確定。

五、申請人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六、由代理人申請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

七、申請調解不合程式。

八、經限期補繳調解費,屆期未繳納。

九、廠商不同意調解。

十、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

十一、非屬政府採購事件。

十二、其他應不予受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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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0條 申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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