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事實行為?
(A)無主物的先占
(B)所有物的拋棄
(C)埋藏物的發現
(D)遺失物的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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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1593), C(418), D(219), E(0) #3010327
統計: A(291), B(1593), C(418), D(219), E(0) #3010327
詳解 (共 4 筆)
#5950042
事實行為:
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1.無主物之先占、2.遺失物拾得、3.埋藏物發現、4.加工、5.無因管理、6.侵權行為。
法律行為:
是以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以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進而向外表達的一種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行為。
1.所有物之拋棄、2.商品買賣、3.土地所有權移轉、4.應徵求職、5.租賃房屋、6.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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