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行政處分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分機關告知救濟之期間有錯誤者,救濟之法定期間,應自更正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
(B)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如相對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無法於法定期間內,而 於原告知之期間內提起救濟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遲誤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 6 個月內聲明不服
(D)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 10 日內 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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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108), C(3303), D(147), E(0) #1608345
統計: A(229), B(108), C(3303), D(147), E(0) #1608345
詳解 (共 5 筆)
#2838283
行程法98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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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636
最佳解有誤,算是歪打正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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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聲明不服,6個月內當然也可以
是告知救濟期間這邊才是錯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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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遲誤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 6 個月內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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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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