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修正案由何機關提出?
(A)行政院
(B)總統
(C)立法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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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162), C(12570), D(87), E(0) #448420

詳解 (共 3 筆)

#2557368

陳宣穎 大二上 (2016/07/14)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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