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刑事程序第二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但涉及法律重大爭議者,得由最高法院管轄
(B)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C)上訴第二審,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D)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第二審法院應拘提其到場,不得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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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77), C(1531), D(95), E(0) #2796787

詳解 (共 5 筆)

#5448420

46 關於刑事程序第二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但涉及法律重大爭議者,得由最高法院管轄 (X)條文無此但書
→ 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B)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X)應以判決駁回之
 → 第 367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C) 上訴第二審,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O)
  → 第 349 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D)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第二審法院應拘提其到場不得逕行判決 (X)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第 371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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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367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371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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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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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A)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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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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