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我國稅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民國96年5月報稅起,納稅義務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額 ($24,000元)的限制
(B)若要保人將人身保險契約中途解約,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利用解約保單所列舉扣除的保費支出,須在解約後補繳稅款
(C)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額,不列入遺產稅計算
(D)自104年申報103年度所得基本稅額開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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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2), B(270), C(450), D(131), E(0) #1911214

詳解 (共 4 筆)

#3709802
所得稅法 第17條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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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743
所得稅法 第17條 (二)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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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8829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
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
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
額限制。 (健保費不給扣除!)

C. 約定於被 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額,不列入遺產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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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2337

自民國96年5月報稅起,健保費不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 24,000 元 的限制,而是可以全額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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