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129331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46 甲將其 B 屋租給乙,約定 2 年後乙須返還租賃物;乙每個月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約定遲延給付租金達 2 個月以上時,以上皆載明可逕為強制執行,另於租期屆滿後甲須返還乙押租金。上述之事項均已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租賃物返還部分,於租期屆滿乙仍不返還,甲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B)租期屆滿甲未返還押租金,雖未記載可逕為強制執行時,乙仍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C)乙積欠甲租金 2 個月共 6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D)乙不慎將 B 屋中甲所有之 C 衣櫃損毀,就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8 萬元,甲得以此一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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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租賃物返還部分,於租期屆滿乙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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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關於強制執行法與公證法結合的經典...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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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4 條 1.強制執行,依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