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債權人為擔保債務人甲 600 萬元之債權,徵求乙為保證人,丙提供價值 300 萬元之不動產為抵押物,
請問對於此債務,乙與丙之分擔比例為多少?
(A)一比一
(B)一比二
(C) 二比一
(D) 三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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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7), C(309), D(10), E(0) #911042
統計: A(133), B(17), C(309), D(10), E(0) #911042
詳解 (共 2 筆)
#1371906
乙為保證人故要全額負責600萬元債權.丙提供價值 300 萬元之不動產為抵押物 丙就最多到300萬元 600: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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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191
民法
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740條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第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第861條
Ⅰ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Ⅱ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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