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企業經營者,其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提供廣告的企業經營者負何種責任:
(A)連帶責任
(B)個別侵權責任
(C)不真正連帶責任
(D)毋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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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70), B(191), C(263), D(178), E(0) #190404
統計: A(10670), B(191), C(263), D(178), E(0) #190404
詳解 (共 9 筆)
#543196
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原則上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否則應就消費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各種企業經營者應負責任之程度不同,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企業經營者證明其無過失,仍應負責,惟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
〈二〉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1、原則上不負事變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能舉證其
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即
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例外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之企業經營者,其
性質已非單純經銷,與重新製造無異,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三〉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應負無過失責任。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因為法律已明文規定,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四〉從事媒體經營之企業經營者:
僅負信賴損害賠償責任。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情形時,應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彼此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至有關連帶責任及內部求償問題,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83 網址
〈一〉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企業經營者證明其無過失,仍應負責,惟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
〈二〉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1、原則上不負事變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能舉證其
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即
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例外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之企業經營者,其
性質已非單純經銷,與重新製造無異,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三〉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應負無過失責任。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因為法律已明文規定,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四〉從事媒體經營之企業經營者:
僅負信賴損害賠償責任。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情形時,應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彼此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至有關連帶責任及內部求償問題,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83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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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798
| 第 23 條 |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 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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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96
整理一下~~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無過失責任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不負事變責任
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無過失責任
從事媒體經營之企業經營者→信賴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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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973
無過失責任好像就是最重的責任了......我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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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98
無過失~也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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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267
什麼時候會有不真正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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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476
為什麼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企業經營者--無過失責任,不是應該他們責任最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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