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訴之門檻為:
(A)公告金額以上。
(B)查核金額以上。
(C)不論金額大小。
(D)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 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4), B(42), C(580), D(42), E(0) #2388099

詳解 (共 5 筆)

#5579926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
(共 2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312360
政府採購法 第76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
(共 3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267968
108年11月8日修法  ...
(共 3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315320
政府採購法 第76條第4項 爭議屬第三十...
(共 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6631201
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