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非屬土地登記之程序?
(A)收件
(B)審查
(C)登簿
(D)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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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 C(7), D(314), E(0) #915551

詳解 (共 1 筆)

#1592203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3 條

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收規費。

三、審查。

四、公告。

五、登簿。

六、繕發書狀。

七、異動整理。

八、歸檔。

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

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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