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我國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與長官之間關係的規範,下列何者不屬之?
(A)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B)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C)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
(D)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所發命令若有牴觸,可請示更上級主管單位之意見為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5), B(222), C(491), D(3292), E(0) #1651235
統計: A(125), B(222), C(491), D(3292), E(0) #1651235
詳解 (共 4 筆)
#2460756
| 名 稱 | 公務員服務法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 |||
| 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 |||
|
93
1
#3017634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
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66
0
#5621944
公務員服務法已修法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第 4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第 4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