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下列何種情形之遷出,依戶籍法得不為遷出登記?
(A)甲,戶籍登記在高雄市,在國立臺灣大學擔任教職,現住居於學校教師宿舍已滿一年
(B)乙,戶籍登記在臺南市,因職業移居中國大陸四川省已滿三年
(C)丙,戶籍登記在基隆市居民,任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居住於警察宿舍已滿一年
(D)丁,臺北市居民,在我國籍遠洋漁船工作,出海已滿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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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9), C(29), D(1704), E(0) #1869214
統計: A(35), B(39), C(29), D(1704), E(0) #1869214
詳解 (共 2 筆)
#2995747
戶籍法16
原則--->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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