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機關通知廠商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廠商不服該通知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機關對此異議作成維持原決定之結
果,廠商不服該處理結果,復向機關以書面表示不服,機關於收到該書面後
應於5日內移文至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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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89), C(0), D(0), E(0) #3087487
統計: A(20), B(89), C(0), D(0), E(0) #3087487
詳解 (共 3 筆)
#7007216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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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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