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應如何論罪?
(A)妨害秩序罪
(B)妨害公務罪
(C)誹謗罪
(D)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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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840), C(192), D(4185), E(0) #2455783

詳解 (共 6 筆)

#4312762

執行勤務時動手:妨害公務/侮辱公署(待修法刪除)

下班動手:傷害 強制

執行勤務動口:侮辱公務員/侮辱公署(待修法刪除)

下班動口:毀謗,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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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5212

非告訴乃論罪

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

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進而決定要不要起訴,

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

簡單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

             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

             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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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825
民國110年12月間修正刑法部份條文,一般民眾對於其中一條的修正,絕對要注意,就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關於刑法第140條是針對於「公家機關及公務員侮辱」的規定,以前罵公家機關及罵公務員,都是有罪的,但還不至於抓去關,就算有罪還可以易科罰金,現在是罵公家機關沒罪,但是罵公務員可能被抓去關起來。新法是這樣修的,侮辱公務員罪就「加重刑責」,不過,刪除侮辱公署罪。換句話說,大家要記得,「罵公家機關」沒有罪、「罵公家機關」沒有罪、「罵公家機關」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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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176
補充一點 它是非告訴乃論罪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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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813
刑法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共 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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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664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施強暴脅迫者

妨害公務罪-135條

當場侮辱

侮辱公務員罪-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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