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被告甲涉嫌殺害妻乙,甲於命案發生前曾書寫遺書表示:因乙結交男友,故以殺害自己女兒性命要脅
乙不能離去云云。檢察官提出該遺書證明被告有殺人動機。依實務見解,該遺書有無證據能力?
(A)與證明犯罪事實有關,有證據能力
(B)與犯罪事實無關,無證據能力
(C)屬證明被告品格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D)被告提出時有證據能力,檢察官提出則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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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7), B(168), C(133), D(22), E(0) #2792403
統計: A(727), B(168), C(133), D(22), E(0) #2792403
詳解 (共 3 筆)
#6174300
與犯罪事實具「關聯性」之品格證據,得由檢察官提出,證明被告犯罪之動機、意圖、機會等事項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80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806 號 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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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4517
①與犯罪事實有關之品格證據
可作為證據提出,用以證明犯罪事實,而非證明被告之品格。
(ex:用以證明被告犯罪之動機、機會、意圖、 預備、計畫、認識、同一性、無錯誤或意外等事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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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與犯罪事實無關之品格證據
【100年度台上字第2806號判決】
為避免影響職業法官認定事實之心證,該等證據應不得先於犯罪事實之證據而為調查,此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增訂第四項規定之所由設。基於習性推論禁止之法則,除非被告主動提出以為抗辯,自亦不容許由檢察官提出被告之品格證據資為證明犯罪事實之方法,俾免導致錯誤之結論或不公正之偏頗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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