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直轄市副市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口未達 250 萬人之直轄市,置副市長 2 人
(B)副市長由市長提名,並經市議會同意後任命
(C)副市長之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
(D)副市長之任命,應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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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722), C(53), D(55), E(0) #2687223
統計: A(66), B(722), C(53), D(55), E(0) #2687223
詳解 (共 3 筆)
#5606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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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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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副)長 |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10職等任用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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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486
地方制度法§55(直轄市長任期;副市長、秘書長及一級主管之任免):
I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A)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C)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D)報請行政院備查。
II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III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IV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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