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下列何種權利不得單獨讓與?
(A)典權
(B)農育權
(C)不動產役權
(D)普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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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60), C(442), D(52), E(0) #2800080
統計: A(100), B(60), C(442), D(52), E(0) #2800080
詳解 (共 3 筆)
#7013098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各種「用益物權」的性質,特別是其是否具有「從屬性」,屬於民法物權編的內容。
正確答案為 (C) 不動產役權。
理由說明:
「不得單獨讓與」意味著該權利具有從屬性 (Accessory Right),必須與其所依附的主權利一同移轉,不能脫離主權利而獨立存在或被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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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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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依據民法第 853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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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是為了提高「需役不動產」(例如,為了方便通行而設定通行權的 A 地)的利用價值而存在的權利,它完全依附於需役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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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役不動產 A 地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不動產役權會跟著一同移轉;但不能將這個「通行權」單獨抽出來賣給與 A 地無關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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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動產役權具有從屬性,不得單獨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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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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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是一種可以獨立存在的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典權人可以將其典權自由讓與給第三人,無需得到出典人(原所有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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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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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育權也是一種可以獨立存在的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農育權人可以將其權利讓與給第三人(民法§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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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普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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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上權同樣是一種可以獨立存在的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地上權人可以將其地上權自由讓與給第三人(民-法§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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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所列的四種用益物權中,僅有不動產役權因其服務於特定不動產(需役不動產)的性質,而具有不得與該不動產分離而單獨讓與的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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