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有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如何處理?
(A)應主動立即回收商品
(B)應等主管機關命令後再回收
(C)應等主管機關於媒體公告後再回收
(D)應等法院判決後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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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78), B(172), C(73), D(55), E(0) #137390

詳解 (共 2 筆)

#245610

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 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商品或服務有危害 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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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937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 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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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5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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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10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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