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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彰化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法務人員、法務人員(具經驗) 專業科目:(1)法律常識(含: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2)洗錢防制法、(3)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61385 | 科目:專業科目-法律常識、洗錢防制法、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彰化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法務人員、法務人員(具經驗) 專業科目:(1)法律常識(含: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2)洗錢防制法、(3)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61385

年份:106年

科目:專業科目-法律常識、洗錢防制法、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48.債權人甲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堆高機一台,法院交由乙保管,乙於查封期間將該堆高機讓與知情之丙, 並與丙約定該堆高機無償借予乙使用,以占有改定之方式為交付。其後甲撤回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如甲再聲請強制 執行,經法院查封該堆高機,丙得循下列何種方式主張權利?
(A)聲明異議
(B)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丙為惡意,無救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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