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列舉扣除額」之項目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A)醫藥及生育費
(B)災害損失
(C)財產交易損失
(D)購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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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46), C(661), D(70), E(0) #2712374

詳解 (共 2 筆)

#5007209
財產交易損失屬於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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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7067
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與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等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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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34817
未解鎖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二、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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