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檢察官於偵查中,遇有程序之障礙,致使無法順利進行偵查程序時,試問檢察官下列何種處置方式有誤?
(A)檢察官遇有偵查程序之障礙時,即應停止偵查
(B)檢察官對於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於民事法律關係確認前,應停止偵查
(C)檢察官遇有被告心神喪失的情形,仍得予以起訴
(D)檢察官知有證據即將被湮滅時,應即為必要的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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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89), C(215), D(21), E(0) #350913
統計: A(233), B(89), C(215), D(21), E(0) #350913
詳解 (共 5 筆)
#3793794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的初始嫌疑亦包含了可追訴的犯罪事實,或稱欲為實體判決所應具備之訴訟條件。當訴訟條件有欠缺,即存在程序障礙(Verfahrenshindernis)時,就程序障礙是否存在此部分的調查程度而言,與法律面的程度應相同,亦需達到確信
單純僅有懷疑並無構成得以程序障礙終結的事由。因此檢察機關自得在開啟偵查程序之前先行調查是否有程序障礙存在或能夠被創造,而如程序障礙是可消除,檢察機關應嘗試排除;反之無法消除,則檢察機關亦不允許繼續進行實體上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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