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之無主土地,由地政機關依法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辦 理何項登記?
(A)無主土地之登記
(B)國有土地之登記
(C)直轄市有或縣(市)有之登記
(D)暫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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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822), C(77), D(6), E(0) #618917

詳解 (共 2 筆)

#904121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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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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